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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家公司 取得 一张合并发票 如何进行会计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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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操作中,个别供应商出于垄断强势地位,开给我们的发票是几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关联方,但都是法人企业)合并在一起开的。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 第五十一条,会计工作上我们可以把一张发票及收款依据进行合理分割,分别入账。从所得税的抵扣上,可以允许这种处理么?怎么样处理更合规一些呢?
附: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8年前提出
企业您好:
应请供应商分别开具发票,否则该供应商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您涉及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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