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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想咨询以下问题:
背景:
我司与境外母公司签订了技术许可合同(特许权使用费的一种),协议所述 “母公司授予我司本协议所述之非排他性且不可转让的专有技术以及技术秘密,除非经过书面授权,否则我司无权转让本协议所述的技术。我司在协议范围内使用该技术。”
问题: 请分别确认以下两个理解是否正确?
1)我司和外国母公司双方都应该缴纳印花税。
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以及《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2)根据协议内容,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的“专有技术使用权”,按照万分之五贴花。
如有不同意见,烦请指出并提出具体的税法依据。
8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