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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您好:
我公司与外方签订了一份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有效期10年,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合同约定每季度支付对外支付一次特许权使用费。
对于此合同,我们在当地商务委员会进行了技术进口登记,并取得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及数据表。每季度末合同金额形成后60天内,我们会去商务委办理本季度特许权使用费的增额手续,并取得增额数据表。然后拿到银行支付款项。
但是,对于2015年第四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当我在2016年1月向商务委申请增加额度时,商务委回复说因为该合同在2015年底已经到期,无法针对此部分进行额度增加,解决办法是在合同到期60天前做技术进口合同延期手续,这样才能将第四季度的额度增加进来,但是我们已经不符合延期的条件,所以无法办理。
我的问题是:
1.商务委对于合同最末次增额需要事先延长合同期限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我看到商务部2009年3号令中并未提到这一点)
2. 对于2015年第四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我们最终没有取得商务委的技术进口合同增额数据表,该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8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