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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想咨询关于坏账确认税前扣除问题:
我们的客户由于经营情况不好,我们在2013年确认的应收账款存在收回的困难,已计提了坏账准备,并且在当年已经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
在2015年,客户已经确认了停止营业,已完成注销清算程序,同时税局和工商局已经出了注销通知书。
另外有一个客户也是逾期不能偿还货款,我们已经进行债务重组,并有税局要求的所有证据文件。同样的,该客户也在2015年注销清算了。
请问:
这种情况下,今年可以完全税前扣除,然后做回企业所得税全数纳税调减么?是否还受以下条文的年限和金额限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8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