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确认物业公司是独立经营还是代收。这种情况分两种:
1、如果物业公司和水电供应单位签订了委托代收代缴合同,物业公司只是负责代收代缴,平价收取水电费,然后由供应单位向物业公司开具总发票给物业公司。
2、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和供应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合同,属于独立经营,则需直接向业主开具发票。
具体如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有关规定,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需要,经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研究决定:
一、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代业主支付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使用等费用时,使用各地地税局规定开具发票或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不要交税。在开具发票类别上,各地会有差别。
二、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开具代收费用发票后,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运营等部门不得再向业主开具发票。
三、由业主直接向上述部门缴纳费用的,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开具的发票。
四.如果物业公司和水电供应单位未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而是在供应单位规定的价格基础上加价收取水电费的话,视为物业公司销售水电,缴纳增值税,那么该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开具普通发票。若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主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支付给电业局的电费增值税也可抵扣。若物业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业主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到税务机关代开。
所以你们合并开具还需要咨询物业公司电费属于代收性质还是加价销售行为。物业费开具根据物业规定及对应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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