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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有几个问题想咨询:
(1) 全面营改增后,取消了原来“混业经营”的概念,只有“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划分,是否在于是否“一项销售行为”? 怎么准确理解“一项销售行为”?有因果从属关系?能否举个例子?
(2)原来能适用于“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如果既卖机器,又提供与机器有关的技术服务等,分别核算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全面营改增后,
A. 上述情况属于“混合销售”?
B. 是否有过渡期? (新文件似乎没有,既按照原增值税执行?)例如:如果合同是在5月1日之前签订,但是货物在7月的时候才发货?那是还是分别核算税率17%和6%,还是均以17%来缴税?
C. 如果卖机器会提供相关的服务,但是也有一种情况是,我们就关于一些非我司生产的机器,单独提供技术服务给客户。是否适用于兼营?
一共两个大问题,共4个小提问,请老师分别回复。谢谢!
(3)
8年前提出
1) 你的理解是对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根本区别是是否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两个或以上的货物/服务的销售的行为。最典型的混合销售就是销售货物时按照客户要求送到指定地点,这样的话就同时发生了货物销售和提供运输服务两个行为。如果约定的是Door to door的价格,价格里就包含了运输服务的收费,但是整个价格只会按货物销售来计税。应该说两个行为并不要求其存在因果从属关系。
2) “混业经营”是在营改增过渡期间出现的一个概念,由于全面开展营改增,所以现在用回原来服务都交营业税时的“兼营”的概念统一了。只要有提供不同的货物或服务的话,而且是两个可以分开的经济行为的话,就都叫兼营了。所以按你说的例子,既卖机器,又提供技术服务,需要分别核算对应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
3) 除了特殊的行业,例如房地产和建筑业务或特定的行为,其它行业和业务并没有过渡期。如果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假设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期,也没有预付安排),7月才发货,一般来说应该在7月才实现销售,达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既销售货物并取得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所以应该在7月份核算收入并交增值税。对于技术服务收入部分,也应该在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的时候,单独核算收入,并适用6%的税率。上述的前提是有关机器的销售和技术服务的提供是分别的合同,或者同一合同但是能分清不同的服务和有关收费。
4) 你提到的非自产的机器,也是由你们先买入在转售给客户的吧?如果是的话也是属于同时发生了货物销售和提供服务两项经济业务,也是兼营,需要分别核算,适用对应的税率。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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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老师详细并清晰的回复。
对于第4小点,我司并非会买入机器再提供服务(非buyback行为),而只是单纯地对客户从第三方购入的机器提供技术指导,安装等行为。个人认为此项业务也是“兼营行为”。
另外,还有一个小问题。如果我们在卖机器之后,过了一点时间(一般是两三年后),客户要求我们评估以前我司卖给客户的机器的现状(磨损、性能等),帮助客户决定,是需要买新的机器,还是翻新旧的机器。
根据以下两点,个人认为这项业务与此前的卖机器行为,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从而可以申请认定为“兼营行为”的:
1) 此服务通常是在机器已卖掉2至3年后(原项目已完成);
2) 在卖机器时并非一定会在以后发生这个机器评估服务;
问题:
1)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2)如果我的理解是正确的,请问是否要在合同里注明时间点以及一些能清晰划分两项业务的内容,以作税局判断的依据?是否还有补充的筹划点需要考虑?
非常感谢老师的回复!
8年前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