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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酒店住宿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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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供应商(某协议酒店)表示在6月30之前他们还将继续开具营业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到6月30日后才能开具,这是合法的做法吗?难道不应该是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对于5月1日之后收到供应商开来的发票,是否开票时间只要是4月30日之前的,就可以入账?对于开票时间是4月30日之后的,是否必须为增值税发票才能入账?
8年前提出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发票使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里面规定,原地税发票可能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或8月31日,所以,如果酒店还未取得新增值税开票系统,他们目前的发票可能继续有效,我们取得的发票应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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