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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跨国公司的下属企业,下属企业中有一个管理性地区总部,该地区总部企业联合境内的关联公司委托银行帮助我们组建了一个现金池,用于内部资金的调剂周转。银行会在银行内部系统里面帮我们各家公司计算应付的利息和应收的利息。
在营改增前,我们现金池之间的利息收支凭银行提供的收款/扣款通知单入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各公司就自己的利息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在营改增后,对于利息费用入账的凭证我们有点困惑。
1)现金池之间的利息收支是否仍然可以凭银行提供的收款/扣款通知单入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各公司仍就自己的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者,
2)各公司分别就自己的利息收入向利息支付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还有现金池利息收入纳税申报一个问题:
在每月/每季底无法取得准确的利息数字(准确的数字通常由银行计算,但隔月银行水单上才会有准确的数字)。企业暂按预
估数字计入利息收入。如5月暂估的利息收入计在5月利润表中,但实际是在6月份收到。
暂估的利息收入是确认在5月所属期,还是确认在6月所属期(实际收到期)?
是应该在6月15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还是在7月15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
谢谢!
8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