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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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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向您请教一下:
我司分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总公司为其统一支付货款,由此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请问我司分公司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谢谢。
8年前提出
企业您好,这种情况是不能抵扣的。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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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了解到,之前税总局答复诺基亚实行统一结算方式类似情况时,回复可以抵扣,具体文献可参考【 税总函2006 1211号】规定,那请问我司是不是同样适用?谢谢。
8年前追问
你说的这种情况属于“资金”“货物”“开票”三方不一致的情况,严格来说,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针对此情况,你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9号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你们的情况属于第一种,所以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受票人取得的发票也就可以抵扣。
但是为了更好的降低涉税风险,建议你们和总公司和供货方的合同中将你们分公司的情况说明,也说明付款和开票的情况。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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