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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接受香港形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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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老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北京的机构,我机构打算与一家专业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与我们洽谈此合同的是该公司香港分公司,但实际提供该项专业服务的是北京总公司,合同中将对方香港分公司与北京总公司并列为乙方,现在对方要求我们将服务合同款汇至其香港分公司账号,给我们开据香港发票(即形式发票),这样是否可行?对我们机构来说,接受这样的条件,有何风险?
8年前提出
对你们来说,将款项汇至香港公司,属于非贸付汇,对方在境内取得的服务收入,你们要代扣代缴税款,如果超过5万美金,在付款时还需要开具税务证明。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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