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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我司各PRC关联公司有统一加入集团的资金池,各公司会根据各自的资金需求和剩余情况,与其他关联公司发生临时的资金委贷业务,会收取相关的利息。
取得利息收入的关联公司需要向对方开具税务发票,5.1前我们都是开具营业税的普通发票,营改增后,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向贵院次咨询:
1、 收取利息收入的关联公司,能否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哪条规定?
2、 支付利息费用的关联公司,如果收到专用发票,能否抵扣?依据哪条规定?
3、 银行根据利率计算和自动从支付方关联公司的账号划给收取方关联公司的利息收入款,是否是属于开票时的含税金额?
4、 假如以上确认是属于不可抵扣的项目,集团在做关联交易抵销时会出现以下情况:
A公司银行收取利息收入10000元,不含税金额为10000/1.06=9433.96,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利息收入 9433.96
贷:应交税费-销项税 566.04
B公司支付以上利息,因发票不能抵扣,分录如下:
借:利息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从以上分录来看,集团在A\B公司之间无法完成收入、费用科目的抵销,差了566.04元的销项税,贵院有什么好的处理意见?
期盼贵院的回复,谢谢!
8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