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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36号文附件1“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的解读,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此次编写《注释》时,增加了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的概念,将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纳入“金融商品转让”范围。
因此买卖基金、信托、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服务业-金融商品转让科目计征6%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金融商品转让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山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关于企业购买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上海市税务局官员在在线访谈中作了如下回复,供您参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链接如下:http://www.tax.sh.gov.cn/pub/ftzs/201604/t20160413_423493.html
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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