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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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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政府购土地使用权自用,从政府部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从其他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当年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我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已阅读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没有类似规定。
谢谢
8年前提出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关于无形资产的解释“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无形资产的转让,36号文规定了转让需要按11%缴纳增值税,购买方如果不是用于规定不能抵扣情形的话,我理解可以按照无形资产的取得,取得专票后一次性全额抵扣。对于从国土局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计算抵扣的情形,政策里没有明确说法,也还没有接触到可参考经验,建议直接联络当地税务局沟通。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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