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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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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
1、 我公司在加油站定点加油,月末结账,收款方为中石油**公司,现收到加油站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盖章为中石油**公司**加油站。这样的发票,我们是否可以接受,是否能都抵扣进项,是否有税务风险。
2、 我公司缴纳的水电费也有同样的问题,收款方为成都供电公司,发票上盖章成都供电公司**分公司,这样的发票,我们是否可以接受,是否能都抵扣进项,是否有税务风险。
盼复
8年前提出
江老师回复如下:
企业您好,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此处所支付款项单位即实际收款单位。问题所述情况正属于收款方与实际开票方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存在抵扣风险。
根据我们的经验,建议企业与收款方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明确说明:收款方的总公司是为分公司代收款,后再将款项付给分公司。以此降低可能带来的抵扣风险。
供您参考,谢谢!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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