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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进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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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问题,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在实务中,扣除前是否需要向税务局备案,或出具专项报告?还是企业自行在汇算清缴中扣除即可?另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中,对这部分是按照会计折旧计算,还是按仪器设备全额计算,谢谢!
8年前提出
答复如下:
1、新行业加速折旧采取以报代备方式,企业通过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加计扣除申报表,代替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金额进行加计扣除。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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