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老师回复:企业您好,根据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我们认为,贵司的情况属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在账务处理上应计入福利费,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14%限额扣除。供您参考。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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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餐饮公司不是每天将做好的餐饮运到我公司,而是直接在我公司食堂做饭,烧菜。(其他条件同上)。请问:我们入账“工作餐”(根据集团科目设置),没有计入“福利费”,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没有按14%限额扣除,请问是否正确。谢谢。
8年前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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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餐饮公司不是每天将做好的餐饮运到我公司,而是直接在我公司食堂做饭,烧菜。(其他条件同上)。请问:我们入账“工作餐”(根据集团科目设置),没有计入“福利费”,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没有按14%限额扣除,请问是否正确。谢谢。
8年前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