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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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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中国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置分公司。考虑增值税的要求,总分公司之间的货物转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但考虑总、分公司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上述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还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吗?也希望分享各地的税务实践,谢谢!
8年前提出
不缴纳印花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合同和订单。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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