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79威尼斯(中国)有限公司(欢迎您)
服务热线:400-820-2536
登录
|
会员注册
9479威尼斯(中国)实业有限公司
会员服务
交流活动
专家答疑
专业报告
法律法规
定制内训
业务介绍
服务流程
会员中心
增值服务
专家团队
热点问题
财税咨询
咨询登记
合作伙伴
会员企业
御财府
市场合作
战略伙伴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公司历程
公司动态
客户评价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增值服务
专家团队
热点问题
财税咨询
咨询登记
我要财税咨询
热点问题
被税务局告知,供应商“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
我公司被税务局通知,称我公司已经抵扣的VAT专用发票的开票方涉嫌虚开VAT发票,要求我公司就从该公司取得的VAT发票做进项税转出,并就已经抵扣的VAT、调增企业所得税。
请问老师:我公司为善意取得发票,有什么法规可以帮助我们不做进项税转出吗?
8年前提出
企业您好: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或者出口退税。
8年前回复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9479威尼斯(中国)实业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9479威尼斯(中国)实业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