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
对于通讯补贴,如果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了公务费用的标准,则扣除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地没有规定公务费用的标准,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报销的通讯费均是用于公务的,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必须要有发票凭证,应该还要求员工提供通讯公司开具的通讯费大类的明细账单。如果遇到税务稽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凭证证明该费用的实质,是会被直接要求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如果将通讯费作为补贴直接打入员工的银行卡工资或直接发放现金的(即非报销形式),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司内部补贴制度在制定时应考虑到不可能全部员工都有公务所需,不同部门员工的公务所需是有差别的。比如说,采购销售人员发生的公务费用可能较高,车间工人发生的公务费用可能较少,如果全部员工人人有份的通讯补贴是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的。
企业所得税:
以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入账是企业较普遍的做法,我们看到如果企业对通讯费补贴制定了统一的内部政策,能够证明享受补贴的人员和补贴金额是属于合理公务需要的,被税务机关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的风险较小。当然,税务机关更希望企业能够就员工的移动手机业务与电信企业统一签订合同,并取得企业抬头的合规发票凭证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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