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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销售大型器械类的公司。在我们销售器械给顾客的时候,我们会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工地服务,以让机器能够达到正常使用一段时间的状态(通常给予所有顾客统一的固定服务工时或技术规格指标,例如运行多长时间多长距离),该服务包括组装调试,性能试验,操作,维修,技术指导等。该服务,毫无疑问将适用于混合销售的断定,与销售货物本身适用于17%的增值税税率。
但是若在完成主合同的服务后,机器已达到运作状态,且客户已经能单独操作时,但客户又要求我司提供额外的技术监造服务,另外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我们理解:
1. 基于我司已完成了主合同中规定工地服务,这是额外追加的技术监造服务;
2. 客户已可以自行运作机器,或可以根据我司提供的技术操作手册资料外包给第三方运作前提下要求我司提供的服务。即客户和第三方可以替代我司提供的技术服务;
3. 我司销售机器收入和工地服务收入,以及额外的技术服务收入,都能分别清晰核算。
基于以上三点的原因,我司认为,对于额外的技术监造服务,是可以适用于“兼营行为”,采用6%的增值税税率的。
请问我司的理解是否正确?
8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