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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16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此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通知原文内容:
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具体问题
1、同一产品同一个月内售价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判定该产品是否属于应税高档化妆品?
1)情况描述:我公司本部是生产并销售产品的单位,目前本部的客户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a、主要形式卖给销售分公司;b、卖给京东、聚美等网销客户;c、公司自营天猫销售。所以针对同一个产品,我公司在上述3类客户的售价不一致,并且在C类天猫销售中,同一个产品在一个期间内也是有不一致的情况(天猫销售中会有打折)。
2)问题:新规定中没有明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操作,所以问一下我公司这种同一个产品不同售价,应该如何确定所卖产品是否属于应税高档化妆品?
2、我公司生产的样品,没有售价,如何判定小样品中哪些属于应税高档化妆品?
基于上述1的问题,目前如何判定我公司生产的小型样品(不对外销售,没有对外售价)在赠送时是否属于应税高档化妆品?
8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