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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在建工程进项税抵扣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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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那么我2016-11月取得发票,是2016-11抵扣60%进项税,2017-11抵扣40%吗?
8年前提出
对,取得发票第13个月抵扣剩余40%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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