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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法人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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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想请问关于外籍法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中国公司有一外籍法人,今年12月退休然后返聘,12月、17年1月不在中国,但兼职中国公司法人及董事长。17年2月开始回到中国继续原职务工作(中国公司法人及董事长)。期间在16年12月和17年1月的工资在国外发放,另外16年12月从国外公司获得一笔退职金。该外籍法人整个工作年限为38年,在中国公司06年-10年工作4年,以及15年4月-16年11月工作1年7个月。
问题如下:
1、16年12月-17年1月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是否要交?如果要交应如何缴纳?
2、16年12月获得退职金是否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要交应如何缴纳?
8年前提出
回答如下:
1、属于中国境内所得,且不论16年还是17年都属于在中国居住满183天但不满一年的,所以无论境内还是境外支付,都需要在中国缴税。工资如果明确拆分为法人和董事两部分,那么法人部分按工资薪金、董事部分按董事报酬项目分别计算纳税;若未拆分,则全额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算纳税。
2、需要的,因总体未满足居住满五年的条件,所以允许分摊计算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退职金*67/456。然后按照退职金的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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