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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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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与国内一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我们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采购商货款,现在采购方要我们公司承担银行承兑汇票所产生的贴现息费用,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贴现息可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货物名称是否可以开成价外费用-承兑汇票贴息?
8年前提出
可以。如下供参考:
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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