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53号文,是不可以的。因为这种预付卡本身就是还没有消费的卡,所以消费内容是未知的。
按照第九条(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消费内容是未知的,这个发票上也就不能注明是哪种费用,那你入哪个科目呢?所以我认为是不能入某个科目的,也就是不能税前扣除。
按照规定是应该开的,所以是否风险的。
8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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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从文件层面来理解是应该按照您说的来操作,那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所有预付卡企业都开具“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发票,是否有所有企业都不会拿这个发票入账呢?或者是不是用这个发票+实际消费的清单可以进行入相关的费用,如果不能入成本,那对于预付卡行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业务很难进行下去。
8年前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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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从文件层面来理解是应该按照您说的来操作,那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所有预付卡企业都开具“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发票,是否有所有企业都不会拿这个发票入账呢?或者是不是用这个发票+实际消费的清单可以进行入相关的费用,如果不能入成本,那对于预付卡行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业务很难进行下去。
8年前追问
从53号文的规定看,重点规定了发票如何开具,那么这个发票就是税法认可的正规发票,企业取得的这类发票是合规真实的发票,有相应的真实货物或劳务的存在,是否能够所得税前扣除,还是要看“是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所以,是否能够入账,我觉得还是有商榷空间的,否则,预付卡这种形式就没办法存在了。
8年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