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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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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如果只有上面一项采购业务和正常的销项业务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财会2016 22号,在月末的余额将会是贷方余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列示。那“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一贷方余额要怎么处理呢?还有”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这个借方余额是要列示到“其他流动资产”吗
7年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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