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你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委托方的话按照120*0.8计入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受托方按照120-100计入收入缴纳所得税。
7年前回复
******
江老师,您误解了我的意思,上面的信息全是委托方的信息,我现在问的问题是委托方加计扣除后,它的应纳税所得额变成负数了,那当年是不用交所得税,那这个负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吗?
7年前追问
******
江老师,您误解了我的意思,上面的信息全是委托方的信息,我现在问的问题是委托方加计扣除后,它的应纳税所得额变成负数了,那当年是不用交所得税,那这个负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吗?
7年前追问
你委托方的研发费用整体算下来是负数是吗?那么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的,可用于以后的利润弥补。也就是说,5年内盈利的都可以抵扣这个负数。
7年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