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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金池的印花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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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们集团公司在中国设立资金池,其中上海的A公司为lead, 其他公司的富余资金均会通过集团间借款的形式转入A公司账户,再由A公司出借给需要短期借款的集团内其他公司。
由于我们的合同是开口的,没有设定具体借贷金额,在印花税问题上上如何操作才是最合规的?
老师对此类资金池合同的签订有何建议?我们在考虑签订一个带有最高借贷限额的三年合同,并按这个最高额度计提印花税,这种操作是否可行。
谢谢老师。
7年前提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 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7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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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谢谢老师。
7年前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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