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财税(2015)9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按照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请问企业如果委托关联企业进行研发,委托方是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明细进行100%加计扣除,还是按照80%进行加计扣除?
如果企业一个研发项目有一部分委托外部机构研发占比约70%,一部分进自主研发,占比约30%,请问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是按照自主研发还是按照委托研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