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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退货(实物不退回)涉及的增值税免抵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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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A公司销售产品给境外B公司(A和B是关联方,进料加工,A进行增值税免抵退),若有产品质量问题,B公司要退回产品且A公司需退还此部分产品的销售收入(若未收则少收也可)。但是由于产品退回也需要报废,而退回的运费很高,双方愿意产品实物不作退回而只是A少收B的货款。在此情况下,请问有什么方法A可以少收B的货款,而不影响A的增值税免抵退正常进行?有个前提条件,A卖出的货物,在一年内,所有货物的单价不能变,所以这块差价不能放入下批货物中通过减少单价进行扣减。
7年前提出
这种情况一般可以有两种选择方法。 Option1是按一般折扣折让处理。根据财税 [2004]116号第四条规定的“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精神。取得相关资料,开具红字出口发票,冲减出口免抵退收入。否则会计上可作折扣折让处理,但不能冲减免抵退收入,如原已收汇,差额挂应收账款-应收出口外汇款贷方。 Option2是按无偿赠送处理,由于不能收汇,无法取得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将会被按单证不全视同内销处理。 这里主要涉及到退汇问题。一般而言,只要外管部门给予核销,如果金额不大,会计上可以作折扣折让处理,不调整出口免抵退。如果金额较大,需冲减免抵退收入,则要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料,开具红字出口发票。
7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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