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关于员工差旅补贴是否应计入个税,我有以下几个问题请教:
1.京地税个[2002]53号文(参见以下)是否还在执行中?在京的企业是否可以按此文件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个[2002]53号
颁布时间:2002-02-05 13:22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你局《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差旅费津贴是特指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因此市局意见:凡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标准发放的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此原则下,中方员工到境外出差的差旅费津贴,可按财政部规定的相应补贴标准扣除;对外籍人员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也可参照以上我国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2.我查看了F-COUNCIL专家答疑版块中关于“个人所得税”中其他已解答的互动问题,以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1)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都没有制定过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也没有授权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此类标准。国家和税务局并没有权力替企业制定出差人员差旅费标准,或者要求企业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
(2)只要我企业制定了明确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在符合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原则之下,差旅补贴与该次差旅的其他交通费住宿费等同时申请报销,有其他真实发生的交通类发票、住宿类发票作为出差真实性的佐证,出差补贴可以不计入个税而直接作为差旅报销的一部分支付给员工?但同时,该出差补贴不能与工资合并发放。与工资合并发放就要计征个税,与其他差旅费用(交通及住宿等)一并作为报销费发放,就可以不计征个税?
以上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老师指正,谢谢!
7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