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你好,关于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第4条提问:
4.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答:不可以。
(1)对于这句话的试点纳税人是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份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们和个人”?我们公司是属于生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所以这一点其实不适用于我司?
(2)对于“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不得抵扣”这句话应该怎样理解?如果我司在营改增试点后发生的服务费支出(2012年-2015年),但是我司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才发生代扣代缴增值税,按照这个理解,我们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吗?
(3)我们公司提供的共享服务属于应税服务,不是文件所说的购进货业务,这样的理解是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