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我们公司会在自产饮品产品的瓶盖上印二维码,消费购买产品后可用微信扫描该二维码,就有随机概率中奖微信红包,奖金会直接会通过微信红包的形式给到消费者。 微信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只是代为发放给消费者微信红包的一个平台,不提供相关票据。同时,因消费者注册微信APP,一般通过QQ、电话等信息进行注册,名称可以是昵称,因此并未实现实名制。
税务问题: 1,针对消费者扫码所获得的奖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因微信平台无法提供相关支出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微信平台支付明细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的合法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