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其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同时,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此文的精神,你公司受托研发所产生的费用,可以计入你公司的成本费用,但不能作为你公司自己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7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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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不是能不能加计扣除, 而是这部分受托研发活动产生的成本和费用是否在高新企业认定中能被认可为认定条件要求的研发费用?高新企业认定条件中关于研发费的定义和规定并没细化到受托研发问题。
7年前追问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根据这个概念,高新企业的研发费用必须是为了并能够“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而发生的,受托研发显然不能形成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所以不能作为自己的研发费用。
7年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