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跟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其中有一条,合同签订后并收到增值税发票后,预付30%的货款。如果这个条款无法改变的话,我们是否可以先开发票?
在账务处理上:确认一笔税金,即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销项,不确认收入。在发货后再确认收入和成本。
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金。
这样的话,就有一个问题,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收入在当月可能不一致。
不知这样处理是否可以?若不行,是否有更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