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外资独资企业,母公司在美国。
母公司近日与中国的一个供应商A公司签订了三个合同,分别是:模具费,软件费,样品费。一共是40余万元人民币。样品不出口,给国内的客户展示用。母公司拥有软件,模具和样品的所有权。
母公司想给A公司付外汇美金,A公司认为没有出口报关单,不确定能否接受外汇。所以A公司希望由中国子公司付人民币。
现在我的问题是:中国子公司给A公司对公汇款,可否不索取发票不做税前抵扣,记账是应收账款-母公司。
A公司收到中国子公司汇款后可以不开发票直接入账吗?以未开票收入去做增值税申报和所得税申报?
如果是美国母公司直接给A公司付汇,A公司收汇后,可以办理应税增值税服务出口零税率或者免税优惠吗?
零税率下如何做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