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如果境内A公司给境外B公司提供了服务,开具发票110元,境外B公司按其所在国税法要求扣除了代扣代缴增值税10元和所得税20元,并将扣除后的净额80元支付给了境内A公司。麻烦您解答以下问题。谢谢。
针对无法收回的代扣代缴税金30元,A公司是否应将对应的应收转款转入营业外支出?(不是的话应该怎么处理?)
这营业外支出在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还是得做纳税调增?
A公司是否可以在会计和税收上都只按收到的净额80元记账并交税?(避免做30元的营业外支出)
如果中国和B公司所在国有税收协定,代扣代缴的20元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是否可以直接冲减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一般实操中如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