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咨询老师,技术服务合同中,有涉及到使用了境外技术(非专利),非贸付汇时,按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了10%预提所得税。这样的合同应该按“技术合同”交0.03%的印花税,还是按“产权转移数据”交0.05%的印花税呢?
2. 印花税下所指“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这其中所指的技术转让,应是包括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吧?
3.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移数据”下包括专有技术使用权转移数据;但依据国税地字1989年34号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产权转移书据“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适用”技术合同“。那么情况1中所述的非专利的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究竟该适用哪一种情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