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关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我的问题是,假如某业务合同约定,发货前预收30%的货款,合同执行期间再付60%,货物发完过一年后再支付剩余的10%款。这样的业务算直接收款、赊销、分期收款还是预收款方式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