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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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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我司转让固定资产(车辆),经计算,固定资产清理大于收到的变卖价款,实际为转让损失,但转让时我司又对此开具了发票,且交了税,请问本来是转让损失还缴税是不是不合理?或者正确做法应该如何处理?
7年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该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附件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转让车辆应按照转让价格缴纳增值税的(购时候进项也是抵扣了,增值税链条完整不存在不合理);对于企业所得税,因为贵公司固定资产清理大于收到的变卖价款,资产损失列支在利润表的营业外支出中作为所得税前扣除项,但是该项损失在所得税算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向税务机关清单申报备案。
7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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