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
关于公司自用的旧固定资产出口或旧的未作固定资产处理的旧设备(工具)出口, 请问出口退税方面是怎么处理的?可以作为视同自有产品出口,按发票价值计算出口退税吗?
以下有一个2008年国税局发文,是不是已经失效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规定,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九条规定,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7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