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好!!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第十三条,如下:
十三、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第四条条件-(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应该如何理解?是应该扣除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额后的交易额计算吗?在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中是如何体现的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