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三种:
(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作废的第五条中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由此可见,根据47号第二点以及19号文中相关作废条款可知,目前对于超过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系统能校验通过是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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