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
我们销售设备, 设备价格是按客户在合同约定的一定期间内(3年)使用该设备的产出而定的,我们按月与客户按客户的实际产出结算,三年期满,设备归客户所有。 请问老师,在所得税与增值税上如何界定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哪些相关政策依据?
增值税上可以认为是分期付款购买设备吗?还是应该界定为融资租赁购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