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 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 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有限合伙人在转让股份是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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