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把租赁的房屋再转租给全资子公司使用,租赁费是否应开具专票?公司经营范围里没有房屋租赁这项,发票如何开具?是去税务局增加范围再自开吗?子公司的物业费、水电费等若先由母公司统一交给出租方,母公司再向子公司收取相同价格的物业费、水电费等是否也要开具发票?
2、母公司资金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挂账是其他应收/付款,是否也需要开具利息发票?怎么开?能开专票吗?
3、母公司帮子公司代垫部分子公司员工的社保、公积金、个税,事后再向子公司收取这部分钱,请问是否也要开专票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一般税务局对于关联方交易的把控力度是怎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