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其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同时,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1)初审。向科技或经贸部门提交初审材料,审核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初审材料,未通过初审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得享受。
(2)鉴证。通过初审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允性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并出具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
(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年度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每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①通过初审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③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等。
如果贵公司的电商平台形成无形资产那么按照每年摊销额的8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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