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
问题:
我司卖给客户A货物一批,并开具相应货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已交其作进项抵扣。
在使用货物过程中,客户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索赔,但由于往来业务较多,购入相同型号的货物也多,
故此已无法判断该问题货物出自哪张增值税发票。
对于赔偿的款,客户建议于新订单B货物中,以折扣折让的方式与该B货物在同一张发票中体现出来,以扣减之前多开的发票金额。
请问,(1)这种处理办法是否可行或提倡?是否必须为真正作为折扣的货物才允许开折让发票?
(2)如此情形下,客户能否开具不带发票代码及号码的的红字通知单予我司以开具红字发票(金额为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