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如果某中国籍员工同时受雇于中国企业和另一家美国企业。此员工大部分收入来自中国公司,部分收入由美国企业发放。请问,根据个税实施条例,此员工境外收入是否可以不与境内收入合并,单独计税?例如,境内收入减3500后按相应税率缴纳个税;境外收入减4800(或3500)后单独按相应税率缴纳个税,不与境内收入合并?谢谢。
法规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国务院令第六百号)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