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营改增之前的政策是:通过招拍挂从国土管理部门受让土地使用权,国土管理部门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文件规定,国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要给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开具土地出让金收据。
现在营改增之后,是否有新的政策,允许通过招拍挂从国土管理部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
谢谢